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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试用期是到1月31号,如果企业觉得员工不胜任的或者要给员工延长试用期的,需要在1月31号之前提前告知员工,并签...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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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试用期是到1月31号,如果企业觉得员工不胜任的或者要给员工延长试用期的,需要在1月31号之前提前告知员工,并签署相应的文件。你的这种情况,很明显企业人事不专业,试用期到期之前没有做任何动作,那么过了1月31号,仍发生劳动关系的,那就已经是默认为员工转正了,这个是在法律上成立的,同时你也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你1月31号以后再工作的证据,邮件,工卡任何的都可以。 到2月28号就是你已经在转正后工作的时间,那么企业要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说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了,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你赔偿金,也就是N+1个月的工资,你是不到半年,那么需要支付你半个月工资。 以上请知悉,如有疑问再提出。 而且那个离职表,你也不能填写的,填写后企业可以有证据说你是自动提出离职的。不过这个说法上到仲裁委员会,员工可以说是在胁迫之下被迫写的,是需要企业举证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若公司能够给予相关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那么公司可以依据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单方面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若公司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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