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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有签订期限、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或终止条件)等。自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开始,双方均应当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终止期限到来或终...
劳动合同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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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有签订期限、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或终止条件)等。自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开始,双方均应当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终止期限到来或终止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失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因合同履行完毕而消灭。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期的作用是明确员工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一经订立立即生效(除非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的除外)。生效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完全履行。在合同履行期内一方违法或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法或违约责任。但在一般情况下,员工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因此服务期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避免员工在享受了特殊待遇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对于服务期是否因签订而直接生效,各地规定是不一致的,有的地方规定服务期一经订立就自然生效,而有的地方则对服务期的设立条件进行了法定限制。楼主在上海,我们就来看上海吧,上海是对服务期的设立进行法定限制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因此上海市的企业要与员工签订服务期的,就必须符合这三种前提之一。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设立的服务期才是合法的。否则,该服务期条款就因违法而无效。企业也无权根据无效的条款,追究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无论是赔偿违约金还是赔偿实际损失,都是如此。除非该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法追究其违法解除合同的责任,这就另当别论了。 一般服务期都会比劳动合同期限要短些,但是还是存在
包括三种类型。(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为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有效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长也可以短,长到几年或十年以上;短到一年或几个月。(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在履行过程中没有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一般不能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持续到劳动者退休。(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完成工作或者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或者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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