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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取得钥匙时,吴某在工地未按时获得报酬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2-03-09
答:吴某接受装饰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在装饰公司承接的装修工程工地上,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石工工作,并多次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事故受伤,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装饰公司管理承接工程房屋钥匙,吴某在没有房间钥匙,联系装饰公司后仍无法进去的情形下,准备从二楼护栏外的平台翻窗进入,其目的是取回工作工具,到另一房屋施工,故翻窗摔伤的地点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由于其翻窗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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