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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擅自擅自取回租赁物和租赁物的行为?

2022-02-08
出租人行使取回权需要以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为前提,如果取回权通过诉讼行使,法院可将合同解除与租赁物取回一并作出处理,但如果出租人自力取回,则往往并不涉及合同解除问题,例如承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自出租人处取回两台挖掘机,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直接派人到施工现场将挖掘机开走,该行为该如何评价。对此,可作如下分析:承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只有在承租人丧失合法占有时方能行使,而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本身尚不足以构成其丧失合法占有租赁物的资格,因为违约行为本身可以通过损失赔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予以弥补,合同依然可以继续履行,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才能以其丧失合法占有为由行使取回权。因此,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而迳行取回租赁物的行为,不应构成取回权的正当行使,其性质也不属于合法的自力取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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