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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租赁物进行约定: 1、租赁物的交付与检验条款,租赁物一般都是由供货商直接交付至承租人确认的交付地点,由承租人负责...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要求,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供应合同。根据这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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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可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不可算作企业的资产;而融资租赁可以算作企业的资产。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根据新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第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第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出租人行使取回权需要以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为前提,如果取回权通过诉讼行使,法院可将合同解除与租赁物取回一并作出处理,但如果出租人自力取回,则往往并不涉及合同解除问题,例如承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自出租人处取回两台挖掘机,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直接派人到施工现场将挖掘机开走,该行为该如何评价。对此,可作如下分析:承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只有在承租人丧失合法占有时方能行使,而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本身尚不足以构成其丧失合法占有租赁物的资格,因为违约行为本身可以通过损失赔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予以弥补,合同依然可以继续履行,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才能以其丧失合法占有为由行使取回权。因此,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而迳行取回租赁物的行为,不应构成取回权的正当行使,其性质也不属于合法的自力取回行为。
一.融资租赁合同期满租赁物归谁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问题根据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融资的代价。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获取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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