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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已...
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房产的备案登记人、缴纳购房契税人、购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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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不能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 房地产归属以房地产证明书的登记为准,房地产证明书登记的人的名字认定房子属于谁,房地产证明书登记的是被执行人的名字 另一方面,该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因此该房屋可以被执行,也可以被查封,在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之前,不能解封。
1、北京高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的意见: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2、本律师最近刚代理一起借名买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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