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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已...
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房产的备案登记人、缴纳购房契税人、购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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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物权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已登记的房地产,按房地产登记簿判断。 房地产登记人、缴纳购房契税人、购买抵押贷款合同人是谁,房地产应由谁拥有。对于人的异议,已登记的房地产,根据房地产登记簿判断是否为权利人。
首先,你女儿在房产上二分之一的份额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起诉也有二分之一。 其次,表面上是你女儿要那一半房产,其实是你要那一半房产,正常情况下,需要析产,那么采取析产的方式是否是保护你女儿利益的最佳手段呢?我看未必。现在物价上涨如此厉害,只有房价是坚挺的,房子不变现还有增值的空间。难道你有把这笔钱用到更赚钱之处的途径? 第三、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你的代理诉讼行为不是使女儿的利益最大化,反而是损害孩子利益的话,这种代理行为的合法性是受到质疑的。除非等你女儿十八周岁之后,自行行使自己的财产处分权。
在“借名合同”案件中,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或要求登记名义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判实务中一般以“借名”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而不予支持。实践中,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件纠纷,往往形成出名人享有所有权,借名人享有使用权的尴尬的裁判结果。而以保障房政策为依据认定借名行为无效,不仅违反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并优先适用的原则,而且亦明显违背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势必又会鼓励悔约不诚信行为和投机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对实际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的借名人来说,难以实现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而对购买人再次转让已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采取区分转让房屋是“老房”还是“新房”分别处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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