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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房产的备案登记人、缴纳购房契税人、购买按...
房地产物权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已登记的房地产,按房地产登记簿判断。 房地产登记人、缴纳购房契税人、购买抵押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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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户有二种方式可以选择,买卖或赠予。 2、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3、赠予方式有以下的两种情况: 1)、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2)、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4、赠与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1、北京高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有明确的意见: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2、本律师最近刚代理一起借名买房案件。
房地产查封解封程序如下:查封时,法院向国土房地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附带法律文书,出示法院工作证,国土房地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解封时,法院办案人员向国土房地产部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并提交法院解封房地产的法律文书,国土房地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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