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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业主不能以不满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己严重违犯了约定,业主可以另行提出违约之诉,法院确认物业服务存在瑕...
物业服务不好,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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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好,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着小区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不断升级和增多,物业与业主的关系趋向对立。双方见面除了争吵、打骂便是互相责怨,似乎两者之间很难看到和谐二字。随着一些物业公司服务越来越差,业主们便不满意,选择拒交物业费来进行抵抗示威,可殊不知,物业费无法收纳,导致物业公司可以支配的资金紧缺致使服务更差,得不到改善,久久下去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战争全面爆发。就在这紧要关头,一种带给大家希望的新型物业管理模式闪亮登场,这就是新加坡引进的“业主自治,共管模式”。即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发言者,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同管制小区的和谐构架关系,达到财务公开、管理公正,事无巨细都能时刻响应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并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起到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小区出现问题必须听取三方声音(业主、物业、开发商),由大家公平抉择、公正处理,达到真正的和谐共处、共建和谐。
如果物业合同中有约定的,业主能以物业服务不好为由而拒交物业费;如果物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的,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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