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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需要区分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小区个别业主对于某些物业服务人员不满意,对物业公司的一部分行为不满意,或者是个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有了矛...
业主委员会有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不能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理由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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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行。现在所有者以房地产服务有缺陷为理由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用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房地产和所有者有约定,所有者必须根据房地产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房地产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按时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用,但所有者有证据证明房地产服务有缺陷,所有者不必支付房地产费用的滞纳金。2、物业管理有缺陷的,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可以通过行业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谈判,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改为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应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业主对房地产服务不足的地方,立即拍照、录像等保留证据,与住宅区的业主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再次选择房地产公司。
物业服务不满意,不可以拒绝交物业费。 1、小区个别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人员不满意,对物业公司的一些行为不满意,或者是个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有了矛盾,从而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所做的服务不到位,而采取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中,物业公司并没有违背与业主之间的服务合同,但是业主却单方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对业主提起诉讼,业主是需要补交物业费和产生的违约金的。 2、如果是物业公司由于违背了物业服务合同,从而引起了广大业主的不满,并且业主已经掌握了相关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却是违背了相关条例,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中多数还是可以要求业主按照实际费用补交物业费。 风险提示:物业管理企业在平时的物业管理服务中,要真正以业主为关注焦点,提高业主满足率,在保证自身权益的前提下,最大化地满足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避免业主以对物业服务不满足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如果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可拒交物业费条款,此时可以拒交。如果没有约定该条款,而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质量确实过差,可以根据实际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少交或不交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另,2021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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