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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以其前几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计算吗

2022-03-05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得很明确,计算一次性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应按劳资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以本文中网友的案件为例,其2013年6月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都只有1000多,那就应该按这个标准来计算,而不应按其生病前即2011年4月前的4000多元的月工资计算。 实际上,从前文可知,无论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还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均已对“本人工资”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计算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自然应当按照该两条规定来进行。 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虽然也涉及到对计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进行了规定,但这种规定并非对“本人工资”进行一般性的界定,而仅仅是针对工伤职业病职工的本人工资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者进行比对,并遵循就高原则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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