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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若未过时效,则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来回答一下. 看了几边你的情况,感觉你好象没说明白.按照我的理解,你2004年2月在该公司工作,合同到2008年3月底到期.2008年4月公司搞了双向选择,你没被选上,从2008年4月至今,公司没有和你签合同,也就是说你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在那家公司上下班,而且还正常打卡,还有打卡记录.有你的打卡记录说明公司把你当成了一名该公司的员工,只是没和你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2008年4月至今仍然给你发工资,那你该拿的就不止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了,因为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制服二倍的工资.从2008年3月底至今,已经超过了一个月,你可以保存好自己的工资单和打卡记录,向公司要求支付你从2008年3月底至今的工资的2倍,并要求公司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你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你还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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