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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有吗

2022-04-07
请参照以下标准计算: 2013年重庆市最新职工五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18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在原办法中第2、3项为伤残津贴,新办法实施后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取代了伤残津贴;但受伤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按原办法计算。 【原办法伤残津贴计算方式为:伤残津贴=受伤职工本人月工作×70%(按月支付) 1、享受原办法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享受原办法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才享有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2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才享有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四、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 (1)医疗费: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 (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要根据年龄折算,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受年龄的影响,应全额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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