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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6日发布消息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社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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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实施。另外,某企业员工的构成比例,劳务派遣员工占该企业总员工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如果超过10%,部分员工必须派遣或转为劳务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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