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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
一、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具体比例,而是规定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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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人单位在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计划,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人单位未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减少至符合规定比例的,不得新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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