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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具体比例,而是规定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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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的10%。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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