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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临时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用人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被派遣用人人数不得超过用人总数的10人%。用人单位在规定实施前使用的被派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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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临时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的10%。雇佣公司在规定实施前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雇佣总量的10%时,应制定调整雇佣方案,从规定实施日起2年内降低到规定比例。用人单位不得将规定实施前使用的派遣工人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前,使用新派遣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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