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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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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的10%。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实施。另外,某企业员工的构成比例,劳务派遣员工占该企业总员工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如果超过10%,部分员工必须派遣或转为劳务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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