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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具体比例,而是规定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数量,用人数量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和用人单位用人数的10%)。雇佣公司在规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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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人单位在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计划,自《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人单位未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减少至符合规定比例的,不得新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的10%。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准则如下: (一)劳务派遣雇员租赁。 (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三)劳务派遣拒绝垫付。 (四)劳务派遣受益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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