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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转业安置新政策是什么?

2023-06-11
转业安置政策如下: 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 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 2.政策照顾的情形: 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 ④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⑤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⑥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 ⑦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⑧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⑨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 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4.除各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省会城市不予接收: ①原籍非本市,通过省会城市的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②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本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该市部队服役的。 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本省的。 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 ③配偶随军后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 ④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⑤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 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本省的。 ⑦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本省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本省的。 ⑧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本省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本省的。 ⑩军改期间,政策照顾性原则与计划分配干部接收条件相同。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 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 ②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③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未有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已批准离、退休的。 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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