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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异地转业安置政策

2021-10-28
转业安置政策如下: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①原籍或入伍地点为本省(不含高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本省。③军队干部在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④夫妻双方均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转业方原籍或入伍地为本省,或在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离婚现在在本省部队服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⑤父母身边没有孩子,配偶是独生子女,父母或配偶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生活基础在本省。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在偏远困难地区(四类以上困难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点为本省或现在本省,退休。2、政策照顾:①军事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外省考入本省高校的学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偏远困难地区(四类以上困难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争原因致残的。②被撤销、合并、降级、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军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未婚或者离婚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在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安置。③在艰苦偏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省会安置条件的,可以在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在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5年,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20年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法规

《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一、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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