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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的规定,结合我...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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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后财字第200号)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精神,现就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国家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在年度军费预算中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退出现役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军队服役年限×0.3%×120个月。 三、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在报到通知中予以注明,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本人所在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提供开户银行账号。 四、军官、文职干部所在军队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依据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政治机关的审核认定意见,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金额,填写《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见附件),交给本人,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应当将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又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收缴同级财政。 七、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八、本通知适用于2002年1月1日以后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不包括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自主择业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工作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1、军事干部转到当地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重要制度。国家将军事转业干部的计划分配与独立就业相结合。计划分配的军事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独立就业的军事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并支付退休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利用人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设立了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全国军事转业干部安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事转业干部安置。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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