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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是否产生对抗效力 租赁合同的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无非是指经过登记的租赁合同能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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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承租方租用房屋并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屋租赁登记指当么事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房产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 也就是说,未办理租赁登记,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是否领取房屋租赁证、是否办理登记无关。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法律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2、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地方政府无权行政干预。 3、不办理租赁登记、不领取房屋租赁证,可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不必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要看情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保证物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房屋时,买卖双方办理的备案登记为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三人。但是,如果预告登记失败,就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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