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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只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房屋租赁合同即使不登记也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一、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房东将租赁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系房东行使房屋所有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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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承租方租用房屋并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屋租赁登记指当么事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即房产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 也就是说,未办理租赁登记,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是否领取房屋租赁证、是否办理登记无关。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法律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2、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地方政府无权行政干预。 3、不办理租赁登记、不领取房屋租赁证,可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不必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签定了租赁合同,并实际履行。但由于房屋为临时建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行为被拆除,双方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以租赁合同未进行登记为由判令合同无效。该判令是否正确?我们的意见是:房屋租赁合同不是必须进行登记的合同,不能因为没有登记就断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法院的裁判明显是错误的。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是否违背法律的规定,就拿房屋买卖合同来说,合同的有效不一定就证明合同就一定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房屋的买卖除了签定买卖合同外,还需要进行登记手续,所有权才能转移,否则,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可能对自己不利。但是房屋的租赁就是实行交付主义,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并且实际交付了,合同就已经发生法律的效力,理所当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何效力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按照现在的规定,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后一定要登记备案。那么,这个登记备案究竟起到什么作用,并不清楚。司法解释对此做了规定,说得比较巧妙,一方面它没有去公开评论说登记备案到底是什么,但事实上确认也就是个登记备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备案才生效,不是生效条件。司法解释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规则:(一)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仅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明确了登记备案的性质不是生效的要件,没有备案不发生不生效的后果。实事求是地说,备案就是“备”一下而已,合同订立了,把合同放到政府一“备”,就行了。比较巧妙的是,司法解释并没有说它不是生效要件,而是说以房屋租赁合同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二)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它当然是一个生效条件,这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登记备案不是生效要件,但当事人把它约定成一个生效要件,当然可以。但这个生效要件不是绝对的,司法解释规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尽管约定了登记备案是生效要件,但没有登记备案,房子已经交付承租人使用,交租金出租人也接受了,租赁合同已经在事实上履行了,当然生效,原来约定的备案生效的约定被实际履行行为所否定。这就像房屋租赁期限已满,承租人继续交房租,出租人继续收房租,就认为成立了新的租赁合同,从过去有期限的租赁合同变成了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主张因没有备案而合同没有生效,为无理由,法院不支持这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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