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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向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隔离人员有职场的,所在职场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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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隔离期间不算旷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隔离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关于妥善处理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对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隔离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属于旷工,企业应当在此期间支付员工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疗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支付生活费。三、当事人因疫情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纠纷仲裁的,应当暂停仲裁期限。自暂停期限消除之日起,仲裁期限继续计算。劳动人事纠纷仲裁机构因疫情影响难以按照法定期限审理案件的,可以相应延长审理期限。4、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员工在隔离期间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被隔离不是旷工。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早于疫情结束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劳动合同顺延至疫情结束,避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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