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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欲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在收到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是由于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而产生的,因此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应该是阻碍权利人行使的客观事实,无法预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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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耽误了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对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克服的情况。(3)诉讼时效期满后,必须明确诉讼是否中止。如果扣除中止时间后不超过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的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的话,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争议各方申请追加,也可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对于提交纠纷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第三人及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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