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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产权登记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2、提交办理登记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登记机关对材料初次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
从申请登记到发证,商品房权属登记的全过程一般需要30天左右。一、提交材料。商品房买卖双方(或其代理人)应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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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的办理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的办理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提交证件:1、购房合同(收原件);2、购房发票(收原件);3、买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收复印件);4、契税完税凭证(收原件);5、房地产测绘机构提供的房屋庭院图,分户图各2份;6、其他所需证件。二、处理流程: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收费→缮证→发证→归档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四、领证:1、产权办证的各项缴费凭证(验原件);2、产权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3、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产权人委托书(原件)、身份证(验原件)。我国《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房屋面积、体积或价格比例收取。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和因住房所在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住房变更登记,应当减半。但是,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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