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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分析。禁止多次约定试用期,其主旨在于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降低对劳动者劳动保障的基准,变相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劳动者离职后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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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第二次入职是这样的,在法律层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管是否更换岗位都只能约定一次,所以A某再次入职时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有相关的案例可以百度看看。在公司层面:试用期可以节约一定成本,节约无需经济补偿。再次入职员工对于新岗位不熟悉,需要时间上手。所以公司当然原因约定试用期了,当然要承担其违法的风险。在员工层面:工作可能确实需要一定时间从陌生到熟练,也可能会理解公司希望得到岗位工作选择接受,当然仲裁肯定能赢只是费时费力(得不偿失)。个人觉得:公司既然重新录用员工并分配岗位,至少对员工还是比较认可的,同时其本人也熟悉公司情况,再次入职稳定性较高,比外面重新招聘要好很多。建议兼顾法律和公司的情况,不约定试用期时间,工资为试用期工资,根据工作情况及熟练度适时增长工资。
我国《》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结合本案,要回答小文的主张是否合理,这就涉及对此条款的理解。从立法目的看,试用期的规定,在于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个双向选择的机会;从利益权衡看,法律对试用期进行严格规定,是为了防止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但同时也不能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义务,剥夺其自主用工的权利。因此,该款应作如下限缩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同一合同的,或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重新签订的与原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实质变化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小文第二次入职同一公司,前后两份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报酬等都不相同。第二次劳动合同为双方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对劳动者提出了新的要求,理应赋予该设定新的试用期的权利。因此,新合同约定试用期是合法有效的,公司不需向小文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
能多次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要是用人单位不变,该用人单位就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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