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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依法提前终止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决定而不能任由企业自主裁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就是对解除劳动合同要件的具体规定。概括起来包括三个层次:职工与企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又分为三个层次:即职工有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有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履行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职工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个层次:即职工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职工无过错而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无论是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还是职工单方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或依据《劳动法》的哪条规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这也是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无条件程序规定;其根据就是修改后的工会法。《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首先新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其次,新法规定如果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则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后,若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因为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降低解雇职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成本。根据以往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仅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单位终止双方关系的须支付员工工龄经济补偿金以及小额的罚款等,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明显加重了这一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保障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之所以规定劳动合同须采书面形式,是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劳动合同涉及的内容很多,而且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便于当事人执行,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取得确切的证据,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但劳动合同的鉴证不是必须的,是否鉴证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关。但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建议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办理鉴证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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