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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一般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一年,即《》第82条所划定: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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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一年。仲裁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暂停的,自暂停期限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期限。仲裁期限因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而中断的,应当重新计算仲裁期限。
一般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一年,即《》第82条所划定: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85条划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又划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的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者碰到劳动纠纷时要留意搜集保留证据,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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