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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劳动者对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的有无存在误解,以为休息日加班也应有加班费,一旦企业的综合工作时间符合法定标准,职工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得不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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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包括缩短工时制、综合计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计件工作制。 缩短工时制: 也叫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工人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困难、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工人和哺乳期的女员工。比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以在工作时间内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到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到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综合计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时为基础,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员工健康、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换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完成工作任务。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到固定时间的限制,而是直接确定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实工作量,采活的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完成工作任务。 计件工作制: 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工作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一般情形下,实行综合工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有两个生效要件,一是某特定岗位在特定时间段内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执行上述制度;二是用人单位和某特定岗位的职工明确约定执行该特殊工时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北京,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不少劳动者对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的有无存在误解,以为休息日加班也应有加班费,一旦企业的综合工作时间符合法定标准,职工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与此对应的是认为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无论如何加班一律没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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