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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包含缩短工时制、综合计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
特殊工时制度包含缩短工时制、综合计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缩短工时制:也称为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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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若要对劳动者所在岗位施行特殊工时制,需要同时满足两大要件:第一,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第二,劳资双方约定明确。也就是说,如果仅有劳资双方在中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但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是不能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
新的《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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