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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
这种情况对你不利。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与数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时,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一)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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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3)数个购买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谁占有该商品房谁就可以优先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4)商品房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也无人先行事实占有的,则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实现债权人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5)其他情况下,买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涉讼商品房可以在作价后按比例向买受人清偿违约债务。
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两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在此种纠纷中所买卖的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两买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时两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均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平等原则,两买人地位是平等无先后顺序的,即是说出卖人可选择其中任一一人与其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存在以下的处理原则: (1)出卖人已将产权证书移转给买受人保管、交由中介公司就特定的转让合同委托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在此种情况下审判机关一般会认为出卖了已选择了履行该份转让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应优先于另一转让合同。 (2)在不存在第(1)种情况下则应当审查买受人行使请求权时间上的先后。 2、出卖人与其中一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的 如前一买受人未办理产权,而后一买受人办理了产权的,在此种情况下两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并不管买受人与出卖人所签定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该房产的归属,而是以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该买受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 如是在前一个买受人已办理了产权,出卖人又将该房产卖给其他人的,属无权处分行为,后一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前一买受人的追认方为有效。在未得到追认的情形下后一合同为无效合同,出卖人应当向后一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诈骗罪的应当受到追诉。 3、后一购卖人为恶意购卖人的情况 如后一购房者明知出卖人已将标的房产与他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签定购房合同的,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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