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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权登记申请书 2、优先权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经发证机关签注的复印件或经依法公证的复印件) ...
纪要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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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所有权并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我国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的,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物权类型,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两者并不冲突,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由于一份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不一样,有的包含较多的技术特征,有的包含较少的技术特征,因此又可能出现“在后申请”的一部分可以享受优先权,另一部份不能享受优先权的现象,这就是很自然引入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按照优先权的项数可以划分为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多项优先权:如果一件中国在后申请记载了好几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A、B、C三个技术方案,而这三个技术方案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公开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三个技术方案分别以其在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但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部分优先权:在后申请通常总是在在先申请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完善。这样,在后申请可能会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所没有的技术方案。当出现这一情况时,不能以后一申请增加了内容为理由而断定优先权要求不成立,而应当给予部分优先权。即对其包括在在先申请中已经清楚记载的相同主题的技术方案给予优先权,而没有记载的,不能享有优先权,视为在后一申请提出时才提出,即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提出。按照优先权的归属可以划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相关知识补充:关于专利优先权的次数:优先权是指必须至少有一个在先的专利申请两个专利必须有相同的内容。在后申请的专利必须在前一申请专利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否则就不能要求优先权了。在后申请被同意享有优先权后,其申请日与前一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相同,这就是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在后申请的内容中,必须是与前一个申请的内容相同的部分,才能享有优先权,不同的部分不能享有优先权。由此可见,可以要求优先权的次数与你申请专利的次数有关,对一个专利申请来说,前面有几个相关内容的专利申请,你就可以要求几个专利的优先权,但必须是一次性提出。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申请了几个专利,就可以申请几次优先权。关于优先权的申请条件: 1、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外国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3)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果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2、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如果租赁权先于抵押权,则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租赁合同先成立后,出租人以出租物设定抵押时,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抵押权人不得组织实现租赁权。 如果抵押权先于租赁权,抵押权优先。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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