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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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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如何区分合同中的订金与定金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严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包括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当事人对订金的约定却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二)两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而定金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 (三)两者法律后果不同。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债务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如果因给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给收受方造成了损失,收受方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合同成立后,订金直接抵作合同价款。 (四)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对于订金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例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否则,不能认定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
“定金”是指在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一种法律担保方式,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签署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定金进行约定,并明确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他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债务,则需要双倍返还债务。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根据约定,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订金”做出明确规定。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不同,“订金”不具备这种担保性质,可以视为“预付款”。当合同无法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购房者和开发商就房屋买卖达成初步协议后,为了确保双方诚意,购房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这个金钱被称为“定金”。而双方在达成协议后,为了确保购房者的诚意,开发商需要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金”。诚意金即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的意向表达,也是开发商为了确保购房者的诚意而收取的金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的约定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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