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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及可否退还问题

2024-12-08
订金和定金在法律领域内具有显著差异,这两个词语在性质以及所具备的功能方面存在关键区别。从性质上来看,定金是一种法律概念,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确保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并通过定金罚则为债务的缔结及履行提供担保措施。订金则仅是一种习惯性的表述方式,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其本质上仅具备预付款的特性,无法发挥担保合同效力的作用。 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当定金被支付后,若定金支付方拒绝签署合同或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他们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相比之下,订金的法律后果则显得模糊不清,其实际效力往往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再者,从金额限制的层面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将不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 在订金金额设定方面,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制,完全交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至于哪一种款项能够退还的问题,实际上,订金和定金是否能够被退还,主要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以及具体情境。如果双方达成共识,便可按照约定的条件退还订金或定金。然而,如果签订的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无论订金还是定金,收款方均应予以全额返还。 若发生合同违约的情况,例如收款方违约,那么定金需按双倍的标准进行返还,而订金的退还则需依据双方的约定执行,可能并不涉及到双倍返还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和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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