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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连续服务年限是连续工作时间,既不是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也不是累计工作时间。病假计算的连续服务年限与带薪年假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概念相同,包括同一用人单位员工的连续工作,以及不同用人单位员工的连续工作。但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中断,不是连续工作时间。
如果的确人病,需要请病假,那当然会发工资给你了,而且是全额工资,因为你已经做了十八年了。具体计发如下:(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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