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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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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63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有下列特殊待遇: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63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有下列特殊待遇:1、女职工不得安排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母乳喂养1岁以下婴儿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妇女安排1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妇女生育多胞胎的,每多母乳喂养一名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而辞退,并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应保证员工享受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自身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假。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经员工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于员工应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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