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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职工的劳动保护与假期的规定

2021-11-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而辞退,并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应保证员工享受年假。员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五条根据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员工自身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假。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员工休年假,经员工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于员工应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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