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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在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虽然可以...
房产抵押时,如果是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所依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同时抵押了。如果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本就无权抵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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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起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理由如下: 1、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种情况是以房屋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后,其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另一种情况是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依法取得了房地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签订时,是以实际存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新增的房屋不是抵押合同确定的抵押权客体对象,不能作为抵押物。 2、押房地产拍卖时,对新增房屋的处理。虽然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旦抵押房地产的土地上新增了房屋,其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便不可分。当需要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新增的房屋虽然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应当同抵押房地产一起拍卖。如果拍卖时将新增房屋从拍卖的抵押房地产中剥离出来,使新的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则这一新增的房屋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因此,法律规定,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可以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房地产一起拍卖。 3、新增房屋的拍卖所得,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拍卖抵押房地产时,虽然可以一起拍卖,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其前提是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房地产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无权对新增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抵押——这是法律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得出的通说结论。但是,法律也在与时俱进,北京日报2014年05月06日报道: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抵押首获贷款——北京农民房屋和国有土地房屋一样,也能抵押贷款了。2015春季以来,随着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在进一步拓宽。具体情况请你咨询本地金融部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抵押。当地上建筑物被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将被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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