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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医疗期满后一直未上班在性质上属于旷工怎么处理要看单位意见但是如果就此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补偿...
医疗期满后不来上班,可以调整岗位,但是不能辞退劳动者。因为工伤员工本身的特殊性,对其权益有着特别的保护规定。对于一至员工,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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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医疗期满后不来上班,可以调整岗位,但是不能辞退劳动者。因为工伤员工本身的特殊性,对其权益有着特别的保护规定。对于一至员工,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工伤员工严重违纪除外)。
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末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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