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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
平时不存在加班的说法(法定节假日除外),一个计薪周期结束后计算总工时,超过标准工时制的当月工时的,超过部分按照1.5倍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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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作制下,如果员工分别存在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情况,由于年休假和法定节假日都视为提供劳动并发放工资,那么休假时间能否也当然视为提供劳动的时间,计入综合计算工时中呢?举例说明:某员工6月计划排班工时166.67小时,实际休年假1天(8小时),上班后加班2小时,实际在岗时长166.67-8+2=160.67小时;如果年休假不计入工时,那么该员工6月份不存在加班;如果年休假计人工时,那么该员工在岗时长为168.67小时,当月有2小时的加班且支付加班费。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哪种工时结算方式呢?我们知道,综合计算工时制中每个月166.67小时的计算公式是:【(365天-11天-104天)/12】*8=166.67小时。其中,11天是法定节假日,104天是休息日即周六和周日,8是每天8小时。由该公式可知,每个月166.67小时中已经包括带薪年休假的工时,因此如员工休带薪年假,视为其提供正常劳动,该工作时间应当算人总工时;反之,如员工因休带薪年假而未完成总工时的(如休假一天即8小时,当月上班158.64小时,则视为其当月上班166.67小时),也不应扣工资。而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否计人工时?按照规定,目前国家法定的月平均工作时长为166.67小时,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基于前面分析相同的道理,综合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并不包含法定节假日的时间,因此如员工法定节假日上班,应依法计发加班工资,但该工作时间不计人每月的总工时,否则将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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