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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员工违法、违规、违章;(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签合同是哪里就是那里如果半途要去其他地方应该有补助若是以这个为理由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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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辞退的焦点在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应如何定性。这就要从规章制度说起。规章制度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联系主要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该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其员工守则中会有类似“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认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首先,从程序上说,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其次,从内容上看应合法、符合常理。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也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标准亦应在客观、公正的框架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单位可以单方面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这六种情况中并不包括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因而,单位不能以员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辞退员工,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在实际中,有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这样规定本身是不合法的。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实施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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