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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经201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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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暴力、威胁等方式搬迁的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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