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
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我家的开荒地与其他的承包地的补偿标准是否一致,村里有没有权利以此块地为开荒地为由扣留补偿款或少发补偿款?答:已是熟地,不能以“荒地”对待所以不能以此块地为开荒地为由扣留补偿款或少发补偿款。2、村里有其他人员的地也是同批被征用,只不过他们不是开荒地而我家的是开荒地,我家和他们得到的补偿标准是否应该一致?答:耕地与荒地补偿标准不一样,但你们家这地已是熟地。3、我查了下文件,有文件说″应当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金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土地补偿金不得超过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这上面所说的″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家还是指全村人?答:以土地论是全村人,以补偿论则是丧失种植地的农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人已浏览
657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3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