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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申请公司以表示完成为由拒绝该辞职,该单位是否还能拒绝

2022-02-01
单位无权拒绝,理由有二: 1、你于4月10日发出辞职通知,这属于你请求变更劳动合同的要约,该要约中提出的离职日期是4月22日,所以可知公司对该要约的有效回复期限应在4月22日之前,而公司并未在4月22日之前对你的这一要约作出任何回应,属于以实际行动拒绝了这一要约。 2、即使你请求辞职的要约在4月22日之后仍有效,但你已于5月5日发送邮件表示撤回辞职申请,而且是在单位作出回应之前作出的撤回行为,因此,该辞职通知已经无效。单位再表示拒绝已经属于事后行为了。 此外,你已经怀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规定,女职工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不能被辞退。 综上,你可以明确表示,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单位不让你工作,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不好意思,写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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