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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在劳动法中代通知金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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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没有规定代理通知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解雇劳动者的,应当支付代理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独安排的;其他。
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规定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当前的工作,虽然经过公司的培训或者是调整工作岗位的这些方法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一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在正常履行下去的要赔偿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待通知金”的直接说法,只是说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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