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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单、银行工资账单,工资卡等工资支付凭证; 2、用人单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牌、花名册,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
工作牌,工作服或者其他能证明再单位工作的照片影像、客户证明、代表公司对外形成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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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肯定不合法,对此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从年初到现在的五个月的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双倍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单位应向你支付半个月的工龄经济补偿金。还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支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赔偿金。
从你讲述的情形来看,单位有明显的裁员意向,而你恐位列其中,莫如主动辞职,理由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从你讲述看,一你没有劳动合同,二没有保险,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没有,因此,需要搜集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保安服、工作证、同事证言、小区居民证言、上班打卡记录、工资条等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你工作的年限看,如果在2011年8月1日以后辞职,可以要求相当于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在2011年8月1日前辞职可以要求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保险。 在申请仲裁时,可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以此迫使单位拿出劳动合同,如此,将直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你提到的与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怎样证明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其实你朋友与他公司之间已经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二、如果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可搜集以下凭证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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