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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2-10-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以下工作,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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