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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2-10-26 4,265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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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1、孕期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产期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5)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哺乳期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5、对用人单位的规制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孕妇产期孕期哺乳期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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